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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原副區長吳錦明近日被廣州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7萬元。吳錦明共被認定受賄人民幣66萬元、購物卡兩萬元。
  吳錦明是2013年夏季廣州白雲官場“地震”中落馬的四位市管局級幹部之一。另外三名市管局級幹部分別是:白雲區委原書記谷文耀、白雲區政府原常務副區長鐘向東、白雲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劉健生。這3人目前均已一審獲刑。
  檢方此前指控吳錦明受賄110萬餘元,這其中包括吳錦明涉嫌在2007年至2012年間收受廣東新濠畔集團董事長劉某龍40萬元、美金3000元。受審時,吳錦明除對劉某龍的該人民幣40萬元、美金3000元辯稱屬於借款外,對其餘指控均表示認罪。對於吳錦明的這一辯解,一審法院沒有予以認定為受賄。
  廣州市中院一審認定,吳錦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66萬元、購物卡兩萬元,於是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案正在二審之中。
  董柳  (原標題:受賄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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