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兩樓盤大幅降價、杭州項目貼成本低開入市,不差錢的港資地產巨頭九龍倉集團出人意料地在長三角掀起一波降價潮。記者瞭解,九龍倉在江蘇常州的兩個項目“九龍倉年華裡”和“九龍倉國賓一號”均於近期作出價格調整。其中,年華裡項目的均價從此前的約6000元/平方米下調至5000元/平方米,原均價約11000元/平方米的豪宅項目國賓一號則推出20套特價房,特惠均價在8200元/平方米左右(3月24日《第一財經日報》)。
  房價上漲,準備買房的人心急如焚,期待房價歸於理性。房價下跌,已買房的人更是心如刀絞,甚至可能怒不可遏衝進售樓處,向開發商討要購房款,這樣的事情在各地都有發生。
  按照合同法規定,買賣雙方只要都是自己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無效情形,買賣合同就已經成立。購房行為亦是如此,只要是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買賣意向上達成一致,並且不存在法律衝突,合同就是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從這個角度講,房價的上漲與下跌,與市場供求關係具有一定聯繫,只要不具備法律禁止的情形,購房者和開放商都應該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法律是剛性的,嚴格的規定面前,任何人都要依法恪守,如果跨出界限,就會受到法律約束。所以,購房理所當然的存在風險,房價的漲與跌都是正常的價格波動,法律並沒有禁止房價只漲不跌。市場層面的需要市場自我調節,法律層面的則需要法律剛性約束,購房者和開放商理應釐清兩者之間的界限。面對房價冷熱,每個購房者還是多點理性,少點暴戾,別為房價的波動而耿耿於懷,應在法律空間內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山東 劉建國/法律工作者
  (原標題:購房風險需要自我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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